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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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残疾赔偿金711882元、误工费14803.88元、护理费4247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60元,合计775019.0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309505.72元,(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项下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30%的比例赔偿199505.72元); 二、原告***伤残项下损失:完全护理依赖费158191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按3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74573元,其中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的护理费71185.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自2023年1月7日起每年的1月7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护理费23728.65元; 三、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104033.39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合计110693.39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40208.02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30%的比例赔偿30208.02元); 四、原告***财产费用项下损失:车损232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2096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30%比例赔偿96元); 五、原告***其他损失:鉴定费2200元,评估费60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84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中的第一、三、四、五项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应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本案62×××64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8元,减半收取6074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