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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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原告***负担600元,被告大才集团第九公司负担1824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返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