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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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400元; 二、驳回原告***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负担1772.5元,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负担117.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67),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