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原告)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免租期租金六千五百二十六元; 二、被告(原告)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元; 四、被告(原告)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违约金四千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原告)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原告)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