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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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乌苏市天浩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乌苏市天浩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6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5160元; 二、乌苏市天浩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苏市天浩农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954元(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6977元),由乌苏市天浩农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