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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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彬天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川山月食府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1268号 原告:北京川山月食府,住***。 法定代表人:张满顺。 被告:北京华彬天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佃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彬天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住***。 原告北京川山月食府与被告北京华彬天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川山月食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川山月食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婕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段夏蕾 法官助理王琛 书记员丁梓瑶 书记员牛亚武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