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博乔机械有限公司 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 青岛新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繁荣耐火材料商行(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新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295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和南京博乔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被告瑞安市繁荣耐火材料商行负担5236元,原告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