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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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2000元,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3000元;驳回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27888元为: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22310.4元; 三、***、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5577.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461元,由河南海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1元,***、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