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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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全椒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39029.37元,扣除已付5000元还应赔偿34029.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