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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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8033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浩、李莉与被告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汪浩、李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782.0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33324.83元(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以后计算至办得房产证止);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代办费76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金马中央公馆1号楼6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款684288元,首付付款284288元,余款4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但直至2018年7月22日,被告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被告的原因,该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被告收取原告760元的房屋所有权证代办费没有任何依据,应退还给原告。综上,被告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原告系夫妻,原告李莉系我院正式干警,情况特殊,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附:卷宗一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