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振宗农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31民初825号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勇。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振宗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地址广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6337640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振宗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经查明,2018年12月31日报告***向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0日。被告河北振宗农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以河北振宗农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土地“广国用(2015)第019号”作为***借款的抵押物;被告***、***分别与原告订立了保证合同,各被告作为***借款的抵押及保证人,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依约向***提供了借款490万元,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现双方因借款偿还问题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7厘计算),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45万元,第二期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剩余本金245万元及利息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河北振宗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振宗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永威

人民陪审员  孙晓翠

人民陪审员  周银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立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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