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驻地(幢号:002)房地产(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土地证号:日东国用2015第000**日东国用2015第**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