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宫中路支行
类型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04民初75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6月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刘继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刘继承偿还原告郑华9.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为2000元,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对于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但是没有钱。

法院认定

事实

2018年10月19日,借款人刘继承和贷款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宫中路支行、担保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签订洛《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借款金额为15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担保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为借款人刘继承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9月28日,担保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反担保人刘继承、郑华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反担保人刘继承、郑华自愿向担保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为该15万元提供反担保。由于刘继承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后,郑华按照《反担保合同》约定于2019年10月18日向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还款5万元,于2019年10月25日向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还款5.1万元,共计10.1万元。后被告委托刘继云偿还原告7000元,余款9.4万元未还。

裁判理由

原告为被告提供反担保,并代偿10.1万元,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7000元,故被告应当偿还剩余的9.4万元,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代垫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刘继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华9.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980元,共计2080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杨晓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寿卫

书记员李瑛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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