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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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隆晟艺术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常红借款本金3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梁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