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甘孜州弘合民爆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3878.93元; 二、被告甘孜州弘合民爆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794.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负担499元,被告甘孜州弘合民爆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