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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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4607.8元及截止至2020年2月21日止的利息25063.57元、违约金6164.92,合计125836.29元,并从2020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7元,减半收取计1408.4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