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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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996.52元、利息8965.88元(于2020年5月10日之前结欠),并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28996.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从2020年5月1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三、被告***应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