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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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7773.5元(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7186.76元已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由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740元,由原告***负担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