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志华、程相硕、程相攀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志华、程相硕、程相攀医疗费24元、死亡赔偿金60402.3元、丧葬费11366.3元、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695.4元、交通费150元,共计72638元;以上合计182638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8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6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56.8元、交通费150元、营养费102元、护理费586.5元;以上合计111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计2088元,由原告程志华、程相硕、程相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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