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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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宁城农村商业银行***05975500工资账户内存款5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郭庆军名下172020900598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319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