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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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995万元及利息(以114.9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