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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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阜南县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4982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2月5日至2019年6月10日); 二、被告阜南县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面积误差款933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阜南县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3元,原告***、***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