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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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扶养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21民初159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敏,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莉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杨均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