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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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