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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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缴,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