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邵阳众合一号快印有限公司 长沙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二、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沙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丽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长沙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