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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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9829.0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9829.0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本金之日为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征得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