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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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人民币31442.2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2020年6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125‰延续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人民币28473.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2020年6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125‰延续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三、四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