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金融交易中心
长沙众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海南省人民医院
深圳市科通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通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众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159872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15987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长沙众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9元,由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通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3715.1元,长沙众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9元,由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通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3715.1元,长沙众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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