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 法院 | 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淑琴返还***彩礼110000元; 二、***返还***、张淑琴海尔牌58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第一、第二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张淑琴负担1200元,***负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