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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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761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云,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本案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93元,由原告***负担5496.5元,剩余5496.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瞿梅 人民陪审员温丽宏 人民陪审员杨冬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