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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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俊琪林五金土杂经销部 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4915号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4915号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丹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俊琪林五金土杂经销部,住***。经营者:熊玲莉,系该经销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利,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阿利,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俊琪林五金土杂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杨红雨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亚桐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