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7982号申请人:薛盛杰,男,1990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7982号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西咸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内1120000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112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万媛媛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贾咪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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