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87500元、税费和维修基金24816元,以上共计312316元;并以312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9元,由被告长沙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