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608.09元、借款期限内利息8171.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3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6608.0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五、判令确认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在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