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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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1月2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137.3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最终取得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计7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