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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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