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报告财产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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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右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晋0623执42号 被执行人高君: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高君罚金一案,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自动履行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报告财产令须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本报告令须知: 一、本令需报告的财产类型:(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分红款;(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林权、矿权等财产性权益;(5)其他应当报告的有价财产; 二、本令所指的财产情况:被设立担保物权、被查封,共有、权属争议、被出租、被第三人占有等权利状况;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情形。 三、本令所指财产变动:(1)转让、出租的;(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的;(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的;(4)支出大额资金的;(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财产变动; 四、如被执行人对报告以上事项确有困难的,请以正当理由提交书面的延长申请,具体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