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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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 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垫付的押金1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