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9739.75元。 二、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3973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7元,由原告***负担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