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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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420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7XX****XX。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89X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25元,合计96325元, 2、于2020年4月22日至8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0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券、车辆使用权、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65000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立毅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 审判员 李新星 审判员 巴合提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居拉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