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2民初370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江,长春市双阳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街。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阳村**。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封贵科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海涛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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