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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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煤款695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保全费3995元,合计93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93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