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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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 陕西旭展能源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富民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榆林市榆阳区富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27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年息5.52%从2016年4月21日计算至合同期满2016年10月26日;逾期利息按照年息8.28%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偿付之日止”); 三、变更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如果榆林市榆阳区富民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有权对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XX区XX路XX大道XX小区XX单元XX层X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8XXXX)、玉景林溪小区1单元16层1-1602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8XXXX)、玉景林溪小区-1层1号的车位(所有权证号:007XXXX)、玉景林溪小区1单元-2层1号的车位(所有权证号:007XXXX)、位于西沙西人民路东福安巷2幢1号的办公房产(所有权证号:00、位于西沙西人民路东福安巷****的办公房产1层1号的办公房产(所有权证号、位于红峡路东侧玉景湾小区******的办公房产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700元,由榆林市榆阳区富民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负担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负担47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