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众安鑫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郝勇、王雪梅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商业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77_1账户内存款703791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变更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