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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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泗水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泗水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山东泗水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务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屋(鲁20**泗水县不动产权第0003563号、他项权证号:鲁20**:鲁20**泗水县不动产证明第**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本案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