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