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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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第六医院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72733.6元,向被告***和被告宁波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14147.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97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6680元,原告***负担1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