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61796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部分工程款1208206.20元(1361796-153589.80)自2013年10月18日起算;质保金153589.80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算]。 二、被告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746元,由被告***、***、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7-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