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
徐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立明、**飞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在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德商高速公路德州至夏津段第四项目部的工程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预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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